发布时间: 2022-10-11 17:20:51 信息来源: 中国就业网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确立了一批新职业,调整了部分已有职业,为规范相应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综合能力、促进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同意,近期开展新职业和与数字经济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开发单位的征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二、 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确立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二)职业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所需的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技能日益增加,职业技能标准急需修订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三、 申报条件
(一)申请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2017年9月之后国家未组织编制或修订过职业标准;
2. 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基本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要求;
3. 行业、企业(或有关机构)组织开发的,且在人才培养、考核、使用过程中成效显著的标准或规范;
4.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职业调查和分析、专家论证等必要步骤,且基本体现全国同行业平均偏上水平的职业技能要求;
5. 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
(二)申请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具有协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标准的能力;
3. 具有与开发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的专家队伍;
4. 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能力;
5. 在本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号召力,熟悉本职业领域,已开展过职业调查和分析;
6. 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
四、 申报方式
(一)职业技能标准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提交下列材料:
1. 通告发布前已有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文稿(1份);
2. 职业调查报告;
3. 专家编审意见(有专家签字的复印件);
4. 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表;
5.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请将材料报送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标准处,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以“某单位某职业技能标准申报”为主题,文字材料应为Word文件格式)。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职业调查和分析报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组织协调能力、经费保障能力、公信力等的材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并报送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标准处,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以“某单位某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报”为主题,文字材料应为Word文件格式)。
五、 选用办法和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方式的材料,将不予采纳。申报材料将存档备查、不予返还,请各申报单位自行做好相关材料备份。
(二)我中心对申报材料整理后将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有关职业标准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计划,签订标准开发委托协议。
(三)原则上,新职业标准由建议单位牵头开发;新职业建议单位有多家的,牵头单位之外的建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开发。建议单位无标准开发意愿的新职业和通用性强的职业,根据征集情况,按照部委、行业协会(学会)、龙头企业的顺序,确定牵头单位。行业特有属性明显的职业,所属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的,由行业部门牵头开发。
(四)培训机构申请牵头或参与标准开发的,机构应具备申请职业的培训资质,并有申请职业领域的专家队伍。
(五)标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计划积极推进标准开发任务,不得将标准开发任务转交其他单位承担。新职业标准须于标准开发计划印发后半年内完成,其他职业标准1年内完成。标准开发计划印发3个月后,牵头单位仍不启动相关工作或未提交标准初稿的,取消其牵头单位资格,由其他参与单位中有意愿的机构承担牵头工作。
(六)标准开发坚持公益性、开放性,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专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不得利用参与标准编制的有关身份做商业宣传。
联 系 人:贾成千、张灵芝
联系电话:(010)84661086,84661085
传 真:(010)846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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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