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德职业教育政策专题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 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激励示范校梳理建设成果、总结建设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为带动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向纵深迈进、谋划“十四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思路、构建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现就做好示范校阶段性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激励示范校梳理建设成果、总结建设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为带动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向纵深迈进、谋划“十四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思路、构建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现就做好示范校阶段性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示范校对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成效自评表》(见附件1)中的指标体系,结合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特色、学科及专业优势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系统梳理示范校建设以来的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建设发展的特色亮点与典型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明确“十四五”时期重点改革举措等,形成《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总结报告》。


  二、各示范校要继续聚焦课程体系、培养机制、教法创新、实践训练、教师队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专创融合”特色示范课程建设、开展师资培训、参与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等重点工作。


  三、请各示范校2020年10月20日前提交《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成效自评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将作为综合考查各示范校工作成效、给予相应经费支持的依据。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示范校报告,对各示范校建设成效进行评分,填写《省级评分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aojs_cfc@moe.edu.cn)。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人文社科教育处朱蓓蓓,010-66096448。


  附件:1.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成效自评表


            2.省级评分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